摘要

<正>黑财规审[2019]1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房产局、棚改办、保障办、棚廉办):为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 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