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其必然在价值导向、治理机制、规制模式三方面对传统单位犯罪理论通说造成冲击:以事前预防为价值导向的刑事合规制度强调将法律规范内化为单位行为准则,对以事后惩戒为价值导向的传统单位犯罪理论造成冲击;以内在控制为治理机制的刑事合规制度旨在实现单位自我监管,对以刑罚处罚为治理机制的传统单位犯罪理论造成冲击;以单位抑制为规制模式的刑事合规制度注重对单位本身主体性的规范性评价,对以成员抑制模式为规制模式的传统单位犯罪理论造成冲击。提出了“单位独立意思说”,重塑单位犯罪理论以求化解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