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韦伯—帕森斯”式现代化理论的影响,特别是受“普遍主义—特殊主义”这一分析框架的影响,古代中国社会被不恰当地预设为某种特殊主义、传统主义的发展类型。这种预设的后果是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即特殊主义取向的社会必须完全效仿普遍主义取向的社会的价值,否则不能实现现代化。基于现代道德科学对人性的讨论,可打破这一固化思维,挖掘出古代中国社会人性的“仁—义”两重性,并且重构“义”这一多少被忽略的道德范畴及其特征,丰富道德事实的维度。“义”作为一种道德存在,表现为四个方面:作为集体表现的义;作为人格的义;作为义务观念的义;作为可求性(善)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