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加坡调解公约》构建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境执行体系,使调解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和维护国际民商事秩序的重要方式。在《公约》已生效和我国已签署的情况下,是否批准《公约》成为我国亟须明确并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立法及司法与《公约》的核心要求存在差异,批准《公约》涉及我国调解理念与制度转型,必须妥善处理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执行和保留等关键问题。从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实践看,世界主要经济体持观望态度,我国也应保持谨慎:一方面,准确评估《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风险,通过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减少《公约》对我国的冲击;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批准《公约》的条件和时机,做好批准前的试行工作,逐步完善我国涉外商事调解制度。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