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刷单行为的定性进行了研究。第一种为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对于此,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种为反向刷单炒信行为,对于此,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针对上述行为,网络刷单炒信行为没有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