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目前可分为两部分,基础性金融服务采取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余服务实施市场调节价。对商业银行基础性金融服务采取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行为属于规制,因商业银行公共性、目前市场竞争不充分以及合同法无法完全规制等因素,此种规制有其正当性,但也存在着在规制限度、手段以及整体制度的考虑上的局限性。基于以上分析,对普惠金融制度构建提出重视市场与竞争、完善体制、把握适度原则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