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尼斯在本文中追溯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历史。在他看来,古典自然法从来没有忽视对于实在法的讨论,也从来没有忽略给予实在法以应有的位置。现代自然法因为丧失了古典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前提和重要洞见,因此也无力去回应后来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发起的对于它的基本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