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赠产生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在我国学术界引发了广泛争论。物权效力论可以更好地保障受遗赠人取得的财产和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物权效力论也存在缺陷,如无法回答以种类物、未来物、他人物为标的的遗赠的效力等问题。债权效力论保证了遗赠标的的多样性与实现方式的灵活性。在我国民法中,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是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必然结论。同时我国民法上的遗产共同共有也决定了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遗赠和继承虽然都能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其路径相异,法理依据也并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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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