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进程中制度变迁的滞后性造成金融消费者权利与义务失衡的普遍现象。金融创新发展中微观金融组织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摩擦在所难免,硬法未能及时对其规范,软法可以作为补充。本文探求二者之间实现权义平衡之径路,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应当构建对特殊金融消费者群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