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船舶登临制度是由海战法上的登临拿捕演化而来的,后期分化为军舰战时临检和政府公务船舶平时执法登临两个方向,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确立了登临权法律体系。基于海洋法实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船舶登临执法程序有较强的可比性,虽然美国至今尚未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以该公约为基础制定了相对全面完善的海上船舶登临执法程序。当前我国海上船舶登临法律制度多纲领条款、少具体行动程序,多原则条款、少细节分类及规范,部分术语的用法也不准确。通过对比中美船舶登临执法主体、对象、行使要件、行动程序,给出优化完善我国海上船舶登临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