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面世以来,有关环境权属性的探讨就不绝于耳,但至今未有定论。这种从理论到理论的研究方法因过于理想化而影响到环境权的实现。鉴于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权在产生背景上的一致性、在目的上的高度契合性、在损害发生机理上的同一性,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审视环境权的属性具有正当性。环境公益诉讼视域下,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具有社会权属性。这一属性将环境权与诸多披着"环境"外衣的权利,如排污权、资源开发利用权等区别开来。经由环境公益诉讼实现环境权应做到:立法上,明确公民是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执法上,明确国家是环境权的义务主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优先性;司法上,明确环境标准是环境权的载体,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具有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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