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立法科学立项围绕“地方立法”“立项”“科学”三个子概念展开,其属性为立法准备活动,目前立法法尚未对地方立法科学立项进行明确规定,仅散见于全国各地地方性法规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各地规定差异性较大,亟待统一。从世界范围看,地方立法立项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立法经验。从实践来看,有必要确立党的领导、为民立项、法治统一、突出地方特色、统筹兼顾为地方立法科学立项的主要原则,构建合法性、效益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标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反向标准或“负面清单”,针对不同地方立法类型,明确标准适用规则。在原则和标准的指导下,进一步构建地方立法科学立项的具体程序,形成立项程序上的完整闭环和统一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