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公共治理的代表,围绕行政契约、民事契约、公共契约三种范式展开,呈现出多重属性公私融合、多元主体社会参与的特点,这决定了其纠纷类型包括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和特殊的民行混合争议。面对如此复杂的纠纷类型,当前的环境司法暴露出公私界分过于严格、公益诉讼三元模式重叠竞合、适格原告单一等问题,司法救济供给明显不足。因此,环境司法需要与环境治理体系转型同步,在宏观上发展出治理型的司法面向,在微观上完成环境诉讼谱系的更新完善,推动环境法体系的系统升级,帮助塑造稳定的社会治理结构,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