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章程除外条款扩大公司意思自治,然而其效力认定规则阙如,司法实践中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利润分配三类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认定并不统一。学界围绕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判定发展的公司合同主义视角下的“初始章程”和“修正章程”两分法、强制性规范不得排除说、限制或剥夺股东固有权的章程除外条款无效说等理论均有理论和实践操作局限。因为在公司纠纷诉讼发生后,再由法院审查判定据以作为裁判法源的公司章程除外条款,会引发系列法律关系的动荡,所以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认定效力的公司章程除外条款,应在工商登记之前,由法院依据非讼程序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公平对待异议股东原则对公司章程除外条款进行效力审查,经司法审查确认有效的公司章程除外条款才得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