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57条首次构建了未经授权电子支付损失分配规则,但从2018—2021年的司法实践考察,第57条鲜有援引。对相关裁判文书的进一步分析发现,在未授权电子支付损失分配中,用户承担的风险并未因《电子商务法》的颁布而降低,反而有所增高。立法规定不足以激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谨慎交易,无法有效降低电子支付业务的社会成本。只有确立用户责任限制规则并明确责任限制事由,方能激励服务提供商与用户合力防范未授权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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