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刑事立法本身的粗疏性及配套制度建构的阙如,庭外调查核实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始终未能理清其与庭审调查之关系,存在着程序启动随意、核实手段泛化、调查效力既定等问题,因而备受理论的质疑和批判。立足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语境,庭外调查核实理应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相适应,即在遵循此权力所应具有的补充、限制属性及除疑属性的基础上,明确庭外调查核实于启动时间上的穷尽原则;从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法理出发,将调查核实的手段严格限定在立法所规定的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之上;通过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制度,以证据分析的方式展示事实审理者心证确信的形成过程,最大限度地避免现有立法规范的表征作用,增强此制度在审判中心语境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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