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决策机构人员组成多元化有利于降低决策错误的风险。在德国,作为软法的《公司治理准则》于2009年引进这一理念,建议上市公司在任命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时注意人员构成的多样性。以转化欧盟《公司社会责任指令》为契机,德国《商法典》在2017年增加了特定企业在年报中从年龄、性别、教育和职业背景等方面披露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的要求。鉴于大型企业高层女性比例严重不足的特殊情况,德国2015年颁布的《男女平等担任私营经济和公共服务领域领导职位法》对特定企业的管理层女性成员比例进行了专门调整。人事权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范畴,我们在详细剖析固定性别比例制度和弹性女性比例制度的基础上,探讨立法干预背后的价值理念及边界,并结合中国法律制度的现有框架,分析德国经验为中国立法所借鉴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