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进商标审签机制完善、优化审查流程、提升审查质量是我国当前第五次商标法修改的目标之一。欧盟和德国商标确权程序值得借鉴;我国应对当前的审查模式做出重大修改:取消相对事由审查并采取异议后置。明确注册审查和异议程序各自的功能价值,对相应的审查或异议事由进行限缩:在注册审查阶段引入查询通知制度和第三人陈述意见制度,发挥公众监督功能;在异议阶段引入冷静期制度,体现商标权的属性;加强商标使用在商标体系中的作用,以期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