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达到公司稳定高效的理想发展目标,新《公司法》作出了适应性修改,在此背景之下,公司需要对新公司法下物权式的股东间纠纷案件解决方案进行深入探析。文章分析了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修改,并从微观的非诉程序以及宏观股东间的相互对抗权利两个角度探究解决方案,认为类似的做法不但符合公司既有发展战略,而且有益于企业股东权益保护力度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