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加坡调解公约》一方面允许投资者与东道国和解协议的适用;另一方面通过设置政府保留条款为缔约国预留了豁免投资者与东道国和解协议执行的空间。在《新加坡调解公约》开放签署的背景下,审视政府保留条款的合理价值、适用问题及对中国适用的必要性,确立政府保留条款的中国对策尤为重要。应在明确《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于ISDS机制可行性的基础上,充分审视政府保留条款的适用必要性问题。我国应结合当前发展实际和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水平,审慎考虑对于政府保留条款的应对态度和制度衔接之策,进而寻求在国际协定谈判和国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逐步发展投资者与东道国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