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政府市场监管权的调整比较活跃,政府治理的灵活性与法律调整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凸显。我国政府市场监管权主要是由法律授予并进行统一配置的,经济法和行政法规范通过共同的授权形成了目前的市场监管权格局。但是法律对市场监管权的配置存在突出的问题:对监管权的授权不明确,表现为纵向、横向、权力手段以及新型管理权方面授权不明;对政府市场监管权的配置内容不完整、不协调,体现为管理权和监督权与现实需求之间不匹配;法律配置方式粗放,对于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过大,很难发挥法律自身的调整功能。鉴于此,为优化法律的权力配置进程,应重点完善省级政府的动态权力配置体系,由省级政府主导权力的动态创新,促使权力配置清晰化、规范化;应全面配置政府市场监管职权,增强职权的协调性;应积极发挥组织法的基础配置功能,提升法律配置的精准性,逐步限制动态配置权的范围,改变法律的粗放式授权方式,以此实现政府市场监管权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