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数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数据附带搜查在规范适用与权利保障上的二步式特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附带搜查的判例上也经历了有形物的附带搜查与电子数据附带搜查两个阶段,并最终承认了电子数据的独立法益地位,禁止对电子数据的附带搜查。我国刑事诉讼法附带搜查条款存在着混淆附带搜查与紧急搜查、规范密度不足、电子数据无证检视的宽泛授权以及行政附带检查与刑事附带搜查并立的问题,应当在承认电子数据具有宪法隐私权属性的基础上,限制对电子设备与电子数据的附带搜查,并禁止行政附带检查中的电子数据无证检视行为。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