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回放:原告闫熙系闫永齐之子。闫永齐系第三人刘村小学老师。2015年4月17日,闫永齐驾驶两轮摩托车去刘村小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死亡。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现有证据及客观原因使该起事故的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工作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