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能够在危困状态下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定了法定救助义务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是不完全性法条,仅规定了具体义务,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以法定救助义务主体为线索,分别探析救助者与被救助者在适用本法条时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期望通过对法定救助义务条款拟制的法律责任予以界定,有助于受损利益的恢复以及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这是法定救助义务条款顺利适用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