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国际法在自决权主体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导致了自决权主体研究中的泛化现象。根据国际法的宗旨和国际社会的实践,少数者(包括少数民族)、土著人、一国内部的部分人民、主权国家和个人均不得被界定为自决权主体。自决权主体只能界定为"国族"和"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随意扩大自决权主体的范围,不利于国际国内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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