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作业罪是立法活跃化背景下的轻罪增设范例,在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背景下并未导致案件数量的不合理膨胀。从大量实务案件出发反思理论研究,本罪的基本性质、主观罪过等相关争议都可以消弭。将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本罪出罪的重要路径,属于法教义学上的盲目“嫁接”。可识别的“中间危险结果”能够作为“现实危险”判断的重要依据;危险促进因素越突出或危险防止因素越弱化,越容易说明“现实危险”的存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视作本罪的结果加重犯;针对某危险化学品,行为人既存在危险驾驶罪的“运输”行为,又存在危险作业罪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宜认定为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无罪经营成品油的案件在本罪增设后,不宜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正确适用本罪能够合理限缩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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