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最近发表了陈芬博士的文章《论实践视域中人的本质》。陈芬在文中提出:“具体实践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区别了人与人”。在这里,陈芬是将“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理解为人的个体本质。我认为,把“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理解为人的群体本质似乎更为合理。人的本质是人的类本质、群体本质和个体本质的有机统一,人的类本质即“自由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只能区别人和动物;人的群体本质即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只能区别此群人和彼群人;人的个体本质即作为实践动因的“人的需要”才能区别人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