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要旨: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在诉争商标包含了他人在先商标,而在先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显著性不强的情况下,判断二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首先应以混淆可能性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在先商标的法律效力,避免在后商标对在先商标造成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并结合不同法律条款之间的功能定位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