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弥补了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的刚性不足,从根本上为区际经济一体化营造了更好的法治环境,但也面临缺乏宪法、法律直接依据的理论难题。从协同立法的概念和各地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协同立法的本质仍然是各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各自进行立法的活动,只是在立法内容等方面加入了协商的因素。目前,粤港澳立法合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有一些不足之处。建议积极探索授权大湾区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试点模式,加强重大疫情防控等特定领域的协同立法,及时做好本地立法的梳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