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绩效考核的本质是对法官审判行为的管理,而审判管理的关键在于其与司法规律的契合度。当前各地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存在诸多违背司法规律的现象,呈现出“非司法化”的样态,表现为功能定位的工具主义倾向,指标设置的扩张化与非科学性,以及实施机制的规范性缺失等问题。在功能定位上,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的设置应遵循司法规律,以提升法官能力为核心功能,兼顾优化司法管理功能。在指标设置上,其应秉持司法管理服务于司法审判的理念,以法官审判工作实绩为核心考核内容,通过多元化指标设置与分类分级的方法,客观呈现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与全部智识劳动。在实施机制上,其应进行适度地司法化调试,通过考核主体的内部扩张与对外部评价的审慎引入,借由常态化的平时考核与沟通机制,以及内源性的考核结果应用机制,真正地将考核结果作为法官职务晋升、评奖评优、奖金获取的重要依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