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恢复行为以罪刑一体化为理论根基,具有减轻犯罪性的作用,实践中将事后自动恢复行为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做法不利于鼓励犯罪人及时后退。故将事后自动恢复行为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进行轻刑化评价,既符合量刑责任原则的要求,又能进一步提升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机能。为了更好地回应司法实践,体现刑罚的立法公正,在立法上应采用二元的立法模式,对事后自动恢复行为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