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简牍“执法”的研究者,往往关注职权的梳理和解释。从“属所”的特性着手,可说明郡执法实即郡守,并对执法与郡守、郡守丞共存的简牍资料作出合理解释。在中县道区域,内史、廷尉、中尉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和官吏的考核、任免,可能分别被称为“属所执法”“狱属所执法”和“上功所执法”。各都官系统大多也有自己的“属所执法”。由于“属所”是指基层单位所属的上级机构,“县执法”并无存在的可能。所谓“朝廷执法”,其实就是中县道区域和中央官署的各种“属所执法”。在澄清有关“执法”的问题之后,对秦郡的消极性评价当可摒弃,秦郡与西汉早期的郡制应大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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