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论述了现行持续督导制度要求,并在期限、内容、结束条件等方面对股权类、债权类投资银行业务与股转系统推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比较;其次,指出了股转系统推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的三个问题;最后,针对问题,结合实践,提出了主办券商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持续督导组织架构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持续督导制度的关键环节,以及股转公司可以适当评估现有的持续督导制度,结合实践予以修订、完善等三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