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防卫限度是基于"保护法益免受侵害"和"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基于法益衡量。法益衡量可以作为是否超过防卫限度的一个判断依据。客观需要说与基本相适应说之间没有实质矛盾,只是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文章认为,在判断是否超过防卫限度时,防卫行为和结果不能割裂看待,应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进行整体性评价,不能简单地认为"重大损害"就是重伤及以上的伤害,也不能只比较防卫人所受侵害与防卫行为所侵害法益的位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