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一简介】王某通过某餐饮网络配送平台接单进行餐饮配送工作,在餐饮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亲属起诉与王某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的某人力资源公司,要求确认王某生前与该人力资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焦点】王某亲属一方提交3份证据,证明王某生前由该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工资、王某生前参与该公司考勤、该公司为王某投保的事实,其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人力资源公司提交两组证据证明王某生前接单时间及接单数量由其本人自由决定,王某与该人力资源公司之间不具备人身支配性;工资提现具有随机性,不符合工资发放的形式要件;该人力资源公司为王某所投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等事实。其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生前为灵活就业人员。【案件结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相关规定,无法认定王某生前与该人力资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