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援引宪法进行判决说理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对宪法进行解释,而是应用宪法对一般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有的案件并不具备需要援引宪法说理的必要性,也没有完全依据宪法原则控制说理限度,在部门法的领域中应用一般解释方法无法得出唯一解释时,应对诉辩意见提出的宪法观点予以回应。基于法律规范指引到案件裁判规则的现实要求,以及司法裁判权的边界和深度,现实案件审判中判决说理不仅需要体现法律解释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也需要探究应用宪法解释法律的审判方法在三大诉讼中的价值、功能及边界,并针对三大诉讼制度目的与案件类型特征,提出应用宪法解释法律进行判决说理的程序标准和具体方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