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动开放政府资料有必要厘清政府资讯公开法与著作权法之关系。美国、欧盟、英国如何处理开放政府资料与著作权法间的关系的比较研究能够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对政府数据不拥有著作权,采取开放态度一般不会涉及著作权问题。欧盟于2003年制定公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2013年修改,将图书馆、博物馆与档案馆等享有知识产权之数据再利用,首次纳入指令范围,如何处理政府资料与著作权关系值得关注。英国对政府著作享有皇室著作权,2005年根据欧盟指令制定公部门信息再利用规则,同时发展出一整套授权架构,提供三种模式的授权方式处理政府数据开放与著作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