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ADR在美国获得了广泛的运用,但同时也争议不断。ADR的反对者欧文·费斯教授反对ADR的理由中最有力的一条就是ADR使得法院失去了阐明和践行"公共价值"的机会。站在费斯对立面的学者更多,首先费斯式的"福利国家观"的公共价值概念难以获得普遍认同;其次费斯认为只有法院才是阐明和践行公共价值的最佳选择也受到了众多的反驳;再者ADR所建构的众多主体都可以参与的平等交流平台可能比费斯主张的法院单向指令更能产生明智的价值选择。我们从这些争论中可以了解ADR的复杂侧面,启发我们在实践中要慎重平衡各个价值。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