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目的:构建科学、合理的矿业用地制度,以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矿业用地供给之间的矛盾。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1)政府应承担矿业用地供应保障义务,在矿业用地供给不能时承担兜底性的担保责任;(2)"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可以作为公益征收的正当理由,但是否实施征收仍需在个案中研判;(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市场交易成为取得矿业用地的一种方式,但市场的有效运行仍需要政府积极介入;(4)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用地需求不同,应分别构建相应的矿业用地供给体系。研究结论:对《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应注重细化政府矿业用地供应保障义务,完善并协调好矿业用地供应的市场机制和征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