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通讯中煽动型言论呈现发表行为的即时性、公开性,行为人故意意图的隐蔽性以及危害结果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对煽动型犯罪重新界定为抽象危险犯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从煽动型犯罪的行为出发,对违法行为做事前判断看言论是否有规范违反,这样的客观判断更符合刑法谦抑原则,不会扩大处罚范围;另一方面,煽动型犯罪实际上是因发表煽动言论获罪,其主观意图更需要明确界定,符合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观要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