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结婚"为手段套取小客车车牌指标之行为是否违法进而构成犯罪,以及该如何承担责任,须重点分析。就文书犯罪的保护法益而言,应将其确定为文书的保证功能,彰显文书本身之价值;在此指引下,不能将根据车牌指标通知书这种国家机关公文变更过户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中的买卖行为。虽然从实质出罪论看来,行为人并不构成犯罪;但其频繁结婚即便不是通谋虚伪婚姻,从缓和违法性一元论看,变相过户车牌指标之行为仍具有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个案的分析展开,民法典时代须摈弃刑罚万能主义,更坚守刑法谦抑性,利用人性之民法成就物性刑法的人性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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