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社保费征管权交由税务机关全责、集中、统一行使,为近20年的学界纷争落下帷幕。尽管会产生法际冲突与行权障碍,但以法学中的功能适当原则检视,坚持税务机关行使社保费征管权契合国家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具备职权授予的正当性。与此同时,部门协调间产生的问题是提高征管效率、促导税务机关始终作出正确决定的最大障碍。为保障相关问题得到解决,宏观层面,在法律法规尚未修订前,可在中央政策基础上,建立省级地方为重心的社保费征收法律体系,并从立法结构、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上破除社保费征管改革背后的不当利益诉求;微观方面,设置社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督促税务机关、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签署社保费征管协议或社会保险联合执法协议,强化社保费征管的信息平台建设,以全方位、多层次促导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权的高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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