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存托凭证是建立在存托合同和托管合同基础上的协议型证券,存托人是这种证券的名义发行人,外国公司是实际的发行人。海外公司目前针对此类证券设置的信息披露模型不能充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也无法为其他非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提供信息披露规则,我国相关银行等主体信息披露能力无法得到发展。因此,我国应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型的设计经验,并建立以海外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为重点,外国公司和存托人共同为投资者提供必要和充分的高质量信息披露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