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最新刑法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修改,针对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法教义学上的分析。在规范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上游犯罪行为人纳入洗钱罪犯罪主体,允许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在理论上,自洗钱行为能否独立成罪无法依据期待可能性予以解决,需要在事后的不可罚中为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寻求理论支持。在实践上,应当分析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犯罪的法益,将上游犯罪进行区分,只有当上游犯罪的侵犯法益与洗钱罪的侵犯法益不同或侵犯法益相同但刑罚不能包容评价时,自洗钱行为才可以独立成罪且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