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痕迹分为"自生型数据痕迹"和"他生型数据痕迹"。搜索引擎处理数据痕迹法律分析的关键在于搜索引擎处理两类数据痕迹过程中不同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的成对解释方法能够对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过程中权利义务结构作出精细分析。"朱烨诉百度案"是处理"自生型数据痕迹"的代表案件。由于对数据痕迹性质判断不同,该案两审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情形迥异。其二审判决书的裁判思路与表述说理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形态拒斥数据主体的同意权、否认数据痕迹的人格特性。"任甲玉诉百度案"作为处理"他生型数据痕迹"的代表案件,存在三方主体、两阶段不同类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任甲玉主张的被遗忘权具有三重可能的权利面向,行权目的旨在改变两阶段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