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顾我国捕诉关系的历史发展,批捕权与公诉权经历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轮回。从1979年二者由刑事检察厅统一行使,到1996年分别行使,再到2018年"捕诉合一"重回检察机关办案舞台,这不只是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开倒车",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势必会对辩护制度产生一定影响。在"捕诉合一"模式已成大势所趋之下,通过赋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进行审查逮捕阶段听证制度改革等方式保障辩护权的行使,有利于做到趋利避害,从而更好的发挥"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优势。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