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购碳汇”是近两年来我国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创新的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近期又被定位为一种司法服务“双碳”目标的保障机制在多地推广适用。“认购碳汇”是否能服务于“双碳目标”的关键在于其能否实现碳减排或碳汇增长的机制性效果。“认购碳汇”预期实现替代性修复,必须以无法直接修复为前提、契合修复策略的位序、遵循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适用的边界。实证分析当前的“认购碳汇”案件,“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没有以直接修复为前置程序,没有体现生态环境修复策略的位序选择,未能彰显生态环境修复的核心目标,未能构建替代性修复与“双碳”目标的内在关联。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应当从构建“认购碳汇”与增加碳汇的关联、明确“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条件、厘清“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范畴、载明“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的方案等几个方面,规范“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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