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诉讼罪的法益关系界定不妥当,会导致实务界在本罪具体适用上存在矛盾和分歧。本罪所规定的司法秩序法益与公民个人法益之间并非等同并列,而是呈现出主次之分的关系。虚假诉讼罪应当是以保护公民个人法益为中心,兼顾司法秩序的罪名。以此为基础,本罪具体适用过程中,在实质解释行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能够被评价为"妨害司法秩序"及"严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也应该以个人法益受侵害情况为核心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