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下互联网电视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屡见不鲜,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对互联网电视设备、设备中内置的视频播放软件、软件的深度链接分情况讨论,认为该类纠纷裁判思路应根据行为者的具体行为确定是否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或网络内容提供商,严格解释作品的"直接提供"或"改变"行为,然后结合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理论,有区别地确定互联网电视各行为主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