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外一些国家仍然或多或少地保留了以行政命令追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制度设计,至少表明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制度在实践层面具有可行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第一性——公法义务属性决定了其责任追究(义务实现)制度表现应当是行政命令,并且行政命令的运行原理在功能层面(法秩序恢复和义务具体化)能够更好地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特征相契合。我国当下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制度存在实体法依据不明、程序法规范欠缺、体系定位不清、与行政处罚衔接不当等规范难题。为有效提升我国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制度的规制效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边界、法制化进路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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